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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08-11-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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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业经第4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堵塞支出漏洞,降低行政成本,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增收节支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08]8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政[2007]90号)精神,按照国家、省规范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管理的对象
市直各单位(含下属单位,下同)使用的未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上级下达的需由地方再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后需变用途的专项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含行使公共权力、使用政府公共资源和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应纳入而尚未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须于年底前一律进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使用上述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按程序和权限完善报批手续。其中,属基本建设类项目的,还应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上级下达需由地方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预算安排后需变更用途的专项资金,使用时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审批;1万元到1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审批,报分管副市长备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备审。
(二)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彩票公益金、捐赠资金、国债资金、政府性融资等),使用时单笔支出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审批;1万元到1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审批,报分管副市长备审;10万元(含10万元)到2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批,报市长备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副市长提请常务副市长和市长会商同意后,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已经市政府领导批准财政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支出时不再履行报批手续,但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市财政局要加强监管。
四、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要根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严把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拨付关。重点审核领导批件是否齐全,实施单位支付申请、会计票据、相关合同(协议)等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不符审核条件的,应予拒付。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
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并配合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提高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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