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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财办〔2008〕74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和我局实际,制定了《池州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池州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 问责 实施 通知
抄送:市政府督办室、市监察局、市投诉受理中心
池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池州市财政局行政问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行政问责的范围
第三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所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㈠作出的决策干扰了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㈡不按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㈢决策时不采纳下级正确意见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
㈣由于决策不当导致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
㈤其他在行政决策时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所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㈠不认真执行局党组及其领导以会议、文件、批示等形式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㈡单位内部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局;
㈢在抗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理事故以及在防疫工作中,未按上级规定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㈣包庇、袒护、纵容或者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不认真执行行政决策;
㈤虚报浮夸或者瞒报、迟报工作情况以及其他执行行政决策时导致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所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问责范围:
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㈡不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