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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局
教 育 局
池财教〔2008〕78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98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池州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池州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池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6份
附件:
池州市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 [2007 ]2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 ]1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农村(含县镇)和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包括上级及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免杂费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规定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中小学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及原则性参照比例明确为:教学业务与管理经费包括购买办公用品、教学资料、书报杂志、教学教研活动、实验实习、文体活动等方面支出可占35-45%;教学资料印刷、水电费、取暖、电话邮寄、网络、交通差旅等方面支出可占15-25%;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桌凳等购置、更新方面支出可占10%;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等日常维修维护方面支出可占10%;农远项目维护、教学软件(课件)购置、制作及应用支出可占10%;教师培训包括差旅费、资料费、住宿费等方面支出可占5%;预留预备费5%。上述各项公用经费支出比例,各校根据实际需要可作适当调整。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分配公用经费,适当照顾规模较小和条件薄弱学校和教学点的实际需求,保证其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结合辖区内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实际情况,细化本县、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项目,分类别制订相对固定的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实物配备和耗材消耗标准,预算中除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