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池财行〔2008〕92号
关于印发《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结合我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订了《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处置 规程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会计核算中心。
池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5月19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业务规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经国家或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