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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民生工程实施问责制
日期:08-07-16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市出台民生工程实施问责制

    日前,市监察局、民生办下发《关于严明民生工程工作纪律的通知》,对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相关责任部门实施民生工程提出明确工作纪律要求。 《通知》明确规定,在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10种情形,有关责任人员将被问责。
1、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2、无故对符合享受有关资助、救助、补助资金或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审批的;
3、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有关资助、救助、补助资金或住房保障待遇的;
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二十项民生工程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的;
5、工作不负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二十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
6、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7、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
8、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搞以权谋私的;
9、工程类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的;
10、无充足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
    具有以上10种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员,未触犯法纪的,根据情节,分别实行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行政问责;触犯党纪政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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