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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失业保险金发放自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7]70号)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126号令)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市直失业人员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最低工资标准的60%比例计发调整为65%比例计发,即由现在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5元,定额医疗补助费每人每月仍为15元,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金,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即每人每月227.5元,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作相应调整。
(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