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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日期:09-04-2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省进一步清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信息来源:厅综合处      ■发布时间:2009年4月24日
 
    一是积极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在中央和省取消和停征1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按照能取消尽量取消、重复的予以合并的原则,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了清理,又取消和调整省级设立的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取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工本费,卫生部门卫生专业结业证书工本费等6项收费项目,调整教育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等3项收费项目,并将建设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项目。通过清理,我省保留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比上年末减少10项。据了解,我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少于周边省份。
    二是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积极配合省物价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梳理,对社会反映收费标准偏高、有降低空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研究提出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具体方案。
    三是主动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中央取消和停征100项、省取消的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及时通过财政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保留、取消和调整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也将通过部门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要求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在当地报纸、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规范涉企收费审批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省财政厅原则上停止办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审批。对经过清理后保留的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铁路部门铁路护路联防费、交通部门货物港务费和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水利部门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名称和设立的政策依据,严格按要求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五是督促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取消我省1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加大对取消和停收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确保收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防止边取消边乱收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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