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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08-06-2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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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5〕406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
  第三章 审批收费项目的原则
  第四章 收费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收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00五年六月五日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
  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第五条 
审批收费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收费项目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项目审批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收费。
第二章 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权限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级单位),省以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当向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单位、省以下单位申请设立下列收费项目,属于重要收费项目,应当向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资源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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