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即原“科技三项费用”)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技术政策和省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第五条 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报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拥有必要的研发设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关键技术、重点产品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上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课题等。 第八条 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重要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 第九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其他费用:指与产业技术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6.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或承诺函(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并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补助资金列入“资本公积”。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必须进行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批,对项目剩余资金要如数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